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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成功廠之鍋爐使用自行處理產出RDF為燃料,係屬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或是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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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443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成功廠之鍋爐使用自行處理產 出 RDF 為燃料,係屬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或是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 100 年 12 月 19 日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 5 批公告公私場所 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其公告條件係指 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二公噸/小時(含)以上者;第 8 批公 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程序,其公告 條件係指所有廢棄物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為四百公斤/小時以 下者。倘貴轄○○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廠(以下簡稱○○成功 廠)內製程所使用之鍋爐符合上述公告條件,則屬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或廢棄物焚化程序,與是否使用廢棄物衍生燃料無關。 二、經查○○成功廠經貴局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紙製品製 造程序之排渣採物理處理法進行廠內自行處理,其產製之廢棄物衍生 燃料並登載為其他燃料,該廢棄物衍生燃料非屬廢棄物之範疇,惟該 廠鍋爐如有混合其他燃料之情形,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要求 該廠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其他特定行業別管制法規 。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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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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