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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火化場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端抽引空氣進行廢氣冷卻,其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適用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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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415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火化場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端抽引空氣進行廢氣 冷卻,其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之濃度計算適用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3 年 8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130067086 號解釋函,火 化場係指供火化屍體或骨骸之場所,屬處理人之遺體殯葬設施,不適 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惟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之規定。 二、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各種污染 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 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 6 %氧氣為參考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 基準。該規定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 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規避排放標準之限制,故乃規定其濃度均須 經含氧量校正後,始得判定其是否符合排放標準。 三、另依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 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 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依前揭規定,其排放管道所排放之戴奧辛濃度計 算,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毋需以含氧量作校正。 此係因管制之污染源眾多,故除焚化爐及特定行業別之戴奧辛排放標 準,需進行含氧校正外,其他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濃度均無需校正。 四、本案該公司火化場製程廢氣,先經二次冷卻風機抽引外氣降溫冷卻, 再經旋風集塵器、袋式集塵器及觸媒反應塔等設備處理後,由排放管 道排放。依上述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該火化場之排放管 道戴奧辛濃度無需校正;另外,倘因其操作特性需抽引外部空氣以降 低廢氣溫度,進行後續污染處理程序,確為處理過程所需,係屬不可 避免之抽引,並非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則其經過空氣污染防制設 備處理後之空氣污染物濃度均不需經含氧量校正。本案請貴局視該火 化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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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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