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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自行車含車胎是否屬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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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359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自行車含車胎是否屬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8 條規定,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 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20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另本署已於 91 年 8 月 15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10056279G 號公告 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包含:(一)被覆或含有塑膠、橡膠、樹 脂之電線電纜、油脂線、電纜(線)接頭、電線匣、電纜匣、電鍍架 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二)被覆或含塑膠、橡膠、樹脂之電腦、 電腦零組件、電話交換機、電話交換機零組件、電子下腳品或通訊器 材、電話基板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三)含膠或油脂之馬達、壓 縮機、菊花銅線、乾式沈水式幫浦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四)含 油紙鐵心、電氣盒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五)電容器、變壓器或 其拆解殘餘物。(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物質。 三、本案所詢自行車含車胎,尚非屬前揭公告事項之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 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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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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