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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操作參數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之處分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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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294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操作參數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不符之處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 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 源設置或變更後,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 行操作。本規定係為要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據核定內容操作,以 確保製程運作過程所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符合防制設備原設 計條件可容納之處理能力,避免因設備處理效率不彰造成環境污染。 二、本案○○公司之晶圓製造程序採用濕式洗滌塔作為酸性氣體之空氣污 染防制設備,貴局於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核定之防制設備廢氣 處理量、洗滌液流率、排氣壓力、藥劑用量、pH 值及處理效率等項 目,皆係為確保防制設備能在有效的操作條件下處理廢氣,符合管制 標準規定。 三、本案該公司之濕式洗滌塔倘係以負壓真空吸引廢氣,而非使用排氣風 車主動抽風排氣,則許可內容所核定之防制設備廢氣處理量區間,會 依據製造過程之排放管道內壓力變動,使風量在最小值至最大值區間 跳動。爰此,本案該廠申報之廢氣處理量最小值為 0.01 Nm3/min 及 0.02 Nm3/min,高於許可證核定之最小值 0.1 Nm3/min 一節,應可 認定屬製程特性使得儀器偵測極限與核定內容不符,並非因防制設備 未有效操作所造成,尚毋須以違反本法第 24 條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 操作處分,惟仍應請該公司盡速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 ,以修正為合理之操作參數。 四、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判定,本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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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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