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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數事業共同排放且放流水超過管制標準之裁處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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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090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數事業共同排放且放流水超過管制標準之裁處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 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 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故本案查獲氰化物超標之情形 ,自得依該規定對於製程上有使用氰化物作為原物料之事業分別處分 。 二、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 以共同排放管線排放廢(污)水者,應分別於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作業環境外至共同排放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採樣口。若於採樣口 採樣之廢(污)水超過管制標準,得對於該事業進行處分。 三、共同排放之情形,若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經貴 局認為登記事項不足以維護水體,或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依水 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應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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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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