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非常態性產生之清洗廢水排放之處分及改善方式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131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非常態性產生之清洗廢水排放之處分及改善方式一案。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作業廢水係指事 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逆洗、治療、提 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與人或物直接接 觸之廢水。 二、故為保養機台而以自來水沖洗機台底座劣化油品而產生之廢水,屬性 為作業廢水,若屬經常性運作產生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 定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始得運作,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45 條 第 1 項命停工處分,後續業者需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並經貴局 同意後,始得運作。另屬非常態性產生者,得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處分。 三、事業單位有產生作業廢水者,該廠區於歲修或清洗場地產生之清洗廢 水,已混有製程作業時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作業廢水,應納入廢水處 理設施處理後排放。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