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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河川河道裸露區域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指附表一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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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110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河川河道裸露區域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指附表一對象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 散性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附表一所列會產 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但不包括營建工地。又 依該逸散性管理辦法附表一序號七、2 規定,地表裸露區域係指公私 場所所有或管理之土地,其同一裸露區域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者 ,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但農地、海灘地及山林坍塌地,不在 此限。前述條文係說明營建工地以外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且符合附表一所列條件者,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 對象。 二、有關河川河道是否適用逸散性管理辦法所指附表一對象一節,倘河川 管理單位管理之河川河道其同一裸露區域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者 ,則屬逸散性管理辦法適用對象,該管河川單位應負空氣污染防制督 促之責。本案建議貴局參考前述意見內容,持續規劃河川揚塵管理工 作,藉以改善區域空氣品質及民眾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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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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