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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主管機關於執行水源水質採樣時,應如何適用法規標準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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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600060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主管機關於執行水源水質採樣時,應如何適用法規標準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條 例第 28 條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包裝礦泉水、包裝蒸餾水、包裝純 水或其他以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本細則第 21 條規定, 本條例第 28 條所稱盛裝飲用水,係指車載水、桶裝水、加水站供水 或其他以非屬於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 三、查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6 條規定之大腸菌群密度最大限值為 6MP N/100ml 或 CFU/100ml(作為盛裝水水源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 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者),50MPN/100ml 或 CFU/100ml(作為社區自 設公共給水、包裝水之水源者)。 四、旨揭所述貴市轄內列管之飲用水業者,其兼營包裝水製造及加水站供 水,其場(廠)內水源有自來水及地下水二種,依貴府所訂「○○市 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分別核有水源供應許可,貴局於執行 水源水質採樣時,應分別依其製造包裝水及供加水站(盛裝水)水源 之用途,分別適用上述大腸菌群密度最大限值為 50MPN/100ml 或 CF U/100ml (包裝水水源)及 6MPN/100ml 或 CFU/100ml(盛裝水水源 );若有自來水與地下水水源混用情形,則適用 6MPN/100ml 或 CFU /100ml(盛裝水水源)。 五、請貴局加強稽查確認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業者之水源,避免摻偽假冒( 如加水站以自來水登記水源許可,卻私自改抽送地下水當水源販賣案 )情形發生,確保飲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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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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