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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pH量測儀器發生故障,未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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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006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 pH 量測儀器發生故障,未依規定報備 ,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 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 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二、另依空污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 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倘依前揭規 定,適用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或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固定污染源,其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與否,應以其是否符合該管 理辦法之規定予以判定。 三、又本署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S 管理辦法)。 四、本案貴局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 pH 量測儀器發生故障, 且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向貴局報備,是否得以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進行處罰一節,依來文提及,該公 私場所於 pH 量測儀器發生故障期間,其 CEMS 監測數值皆為正常, 惟貴局除確認其 CEMS 監測數據正確性,仍應查明其防制設施(排煙 脫硫系統)是否正常運作、其設置之 CEMS 是否符合 CEMS 管理辦法 規定,或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是否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 大處理容量,據以判定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 定。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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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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