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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畜牧業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規定以及同時有數種繞流行為之罰鍰額度 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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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1034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畜牧業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規定以及同時有數種繞流行為之罰鍰額度
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5 年 12 月 12 日環署水字第 1050101924 號函回復內容
,對於畜牧業未取得排放許可證且放流水超標之情形,應從重依水污
染防治法(以下稱水污法)第 45 條第 1 項處分。點數計算時僅需
考量基本點數、違反第 14 條許可規定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毋
須再加計違反水污法第 7 條排放行為點數。另因放流水質超過標準
5 倍以上,屬嚴重違規,基本點數之規模應適用嚴重違規之點數。
二、另依本署 96 年 2 月 13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12363 號函釋,本案
許可登記之排放口所排廢(污)水,以及繞流排放所排廢(污)水均
超標之數個違規行為,其本質上均屬構成違反水污法第 7 條之行為
,應視為同一事件,點數僅需考量基本點數、排放行為點數,再酌予
加重或減輕點數。
三、此外,本案雖有數種繞流方式,惟其本質上均屬構成違反水污法第
18 條之 1 之行為,應視為同一事件,毋須對於數種繞流方式分別
處分,點數僅需考量基本點數、違反本法第 18 條之 1 行為點數,
再酌予加重或減輕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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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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