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以貴公司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貴公司各廠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認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103847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以貴公司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貴公司各 廠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 法)」第 1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略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另公 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經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不適用「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 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欲收受同一法人其他工廠產出之事業 廢棄物,應先檢視該事業廢棄物之項目、特性等,是否已載明於所取 得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中。如已載明,應依許可文件內容辦理 ;如未載明,則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應依許可管理辦法辦理變更 ,並經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該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另公 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衍生之事業廢棄物,如欲以同廠自有之廢棄物處 理設備進行處理,亦應於處理許可文件中載明該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方 式、設備及流程,如未經核發機關許可,亦不得為未經許可之事項。 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規定,「清 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爰為達「事業廢棄物之收集 、運輸」目的所需之相關機具,得屬「清除之運送機具」範圍。故倘 同一法人所屬之甲、乙二家廢棄物處理機構,因二家機構廠區毗鄰且 相連互通,甲處理機構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無需以清運車輛方式清運, 而係由甲處理機構之自有人員以手推車、堆高機等機具方式搬運至乙 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其前提應為甲處理機構之許可文件內已登載相關 清除運送機具、清除方法及清除頻率等資訊,且其產出之事業廢棄物 項目、特性等,亦符合乙處理機構取得之許可文件登載內容,始符合 前揭說明段規範。如雙方之許可文件內容並未登載上開內容,則雙方 均不得為未經許可之項目。如上開相關事項皆已登載於雙方許可文件 ,則該批事業廢棄物自行清除網路申報聯單作業方式,請依附件內容 辦理。
|
圖表附件: |
- 事業廢棄物以未具車牌清運機具自行清除之網路申報方式說明.pdf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