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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是否屬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之管制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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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950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是否屬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 線之管制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 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經 指定公告應連線者,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 。爰此,本署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及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 染源,作為業者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環保機關執行管制之執行依 據。 二、依據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 源附表第三批石油煉製及石油化工製造業之石油化學製造程序,其以 氣體燃料為主,且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混燒比例達 60% (含 )以上之加熱爐及裂解爐屬同一排放口,且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 定總輸入熱值在 1 億仟卡/小時(含)以上者,應設置氮氧化物、 氧氣及排放流率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廢酸再生處理程序(M43) 排放管道(PJJ1 ),倘該根排放管道之核定總輸入熱值在 1 億仟卡/小時(含)以 上者,則符合上開管制規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 連線。本案來函說明三所提製程之鍋爐總輸入熱值資料為環評書件資 料,無法作為是否符合前揭管制規定之判定依據。本案應以該公司所 提出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中,所提出對於鍋爐熱值認定 之佐證資料(如:原廠設計資料、熱值計算方式、燃料種類及熱值等 ),以判定其是否符合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 管制對象。 四、本案請貴局依實際個案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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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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