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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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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1030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1 款規定,緊急備用電 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 720 小時下,專用於 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但 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 轉時數限制。 二、關前揭年累積運轉時數認定,考量公私場所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相 關內容之一致性,應以該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機組完整年度累積運轉時 數認定,即以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計算基準;但因 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 時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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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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