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975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製程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 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以下簡稱空污法)規定,公私場所應有 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 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 最大處理容量。該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 各類空氣污染物,除無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 堆置場)等外,均應設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略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 、…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 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 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有關空污法第 23 條公私場所應有效 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 運作,如有特殊原因無法設置收集、處理設備或排放管道等情事,得 以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 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等措施,可達有效收集、處理之替代方案 為之。 三、本案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述製程操作時採密閉狀態,現場無 煙霧、異味產生情形等,是否須依空污法 23 條規定裝設氣罩等收集 設備等疑義,請貴局逕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判定後逕復 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