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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少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水水質,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其功能測試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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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980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少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污) 水水質,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其功能測試之補充規定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用水 量、廢(污)水產生量以每日最大量核准之;原廢(污)水水質項目 以水質範圍核准之。倘於實際操作時低於原核准之用水量、廢(污) 水產生量或原廢(污)水水質較佳,無須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 件)變更。 二、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基於管制需求,調降生產或服務規模,向核 發機關申請辦理縮減每日最大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或改善原廢 (污)水水質之變更者,如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變 更,考量未降低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功能,非為功能測試管理的目 的,得免辦理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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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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