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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製程使用原物料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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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904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製程使用原物料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 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本案貴局函詢○○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廠(以下簡稱○○公司)燃材鍋 爐使用木質顆粒作為固體燃料,其與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O1) 登載使用廢木材不同,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未 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一節,依來文說明,○○公司燃材鍋爐使用之 木質顆粒係向其他業者購買,倘經貴局確認其木質顆粒係將廢木材破 碎、高壓擠壓成型,過程無摻雜任何化學添加劑,且與操作許可證核 定之廢木材本質相同,表示木質顆粒應可視為廢木材,應不適宜以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據以處 分。 三、另所詢木質顆粒是否為廢棄物衍生燃料一節,建議可洽詢經濟部。本 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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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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