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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有關「事故發生後3小時」認定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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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979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第 1 項有關「事故發生後 3 小時」認定執
行疑義。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所謂「通知」,法條並未規定其通知方式,縱
然主管機關於事故發生 3 小時內業已派員抵達現場稽查,該事故場
所始被動向當地主管機關人員口頭告知,仍難謂已違反該「通知」規
定。故本案貴局既已至事故現場並通知事業單位進行止漏措施,已毋
須再由事業通知貴局發生該疏漏事件。
二、另事故發生時間點應本於證據力判定,可藉由擴散面積、疏漏量以及
作業環境、民眾通報時間等,反推可能之事故發生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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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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