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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重申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及核定專責人員設置日前3年內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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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892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 9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廢(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代理人,設置之代理人應具 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訓練資格。所稱應具參 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訓練資格,係指需具備參 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經)歷,並 無需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或參加「到職訓練」。 二、另依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設置的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後,連續 3 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應 於到職之翌日起 6 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 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該規定所稱應完成到職訓練之對象,係指取 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日起至核定設置日前,連續 3 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自核定設置日翌 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爰如核定設置日前 3 年內取得廢(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者,非屬應完成到職訓練之對象。 三、又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取得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 3 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 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 6 個 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目前本署規定之到職 訓練課程及訓練時數,係為「水污染防治法規」5 小時及「水污染防 治許可申報及實務」4 小時。詳細內容,請參考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 練所網頁(網址http://www.epa.gov.tw/training)/資訊延伸連結 /訓練簡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到職訓練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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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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