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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6條第1項本文及但書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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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891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6 條第 1 項本文及但書第 2 款規定之申報頻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應設置乙級廢(污) 水專責人員者,申報頻率為每 6 個月 1 次;屬應設置廢(污)水 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且其廢(污)水排放 於地面水體者,每 3 個月申報 1 次;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及人員 設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調整或變更第 3 條第 1 項所列附表 1 或附表 2 之情形以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提 升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級別或增加設置員額時,事業或污水 下水道系統應於調整或變更後 1 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二、承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6 條第 1 項本文及 但書第 2 款規定所定之申報頻率,涉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 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其原毋須設置,應提升為應設置 者,或原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等級,應提升為設置專責單位 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等級者,其申報頻率之適用起始日,明定 為本函釋下達之日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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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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