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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定、納管及操作許可證核定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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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839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認定、納管及操作許 可證核定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以下簡稱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 2 條規定,所稱既存固定污染源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 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前,已設立、已申請設置許可證或已通過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且於通過 3 年內實施開發行為者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 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即指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 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上述,倘該廠於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前 已有設置存在之事實,且符合排放量認可準則第 2 條第 1 項規範 之排放量申報對象,則應屬總量管制列管之既存固定污染源。 二、另依本署 105 年 4 月 18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24840 號函說明五 ,屬總量管制公告前已申請設置但尚未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屬總量管制列管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地方主管機關於核發認可文件 時,仍應於該認可文件之其他規定事項下註記相關污染源設置及操作 狀況相關文字,以利持續追蹤掌握並納入下一期程排放量認可及指定 削減目標之參考。主要係針對屬總量列管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倘其尚 未能於排放量認可期限屆滿前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地方主管機關仍應 持續追蹤掌握該污染源設置及操作情形,並納入下一期程辦理排放量 認可及指定削減。 三、所詢查獲轄內公告前已設置且符合排放量申報條件對象,但未依規定 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且未曾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 簡稱空污費)者,依上述規定,應屬總量管制列管對象。惟基於該公 私場所尚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故應依前述函釋說明辦理,由地 方主管機關於認可文件中其他事項內註記相關污染源設置及操作狀況 ,以利掌握並納入下一期程併同履行排放量認可之核定及指定削減義 務。 四、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年許可排放量核定原則,請依固定污置 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範辦理。另本案該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未依規定繳納空污費及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部分, 分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及第 24 條規定,請貴局本權責 予以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以利納入相關固定污染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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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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