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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飼養豬隻超過 200 頭之畜牧業者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經命停工後,出清至 2 0 0 頭以下是否得復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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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805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飼養豬隻超過 200 頭之畜牧業者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經命停工後,出清至 200 頭以下是否得復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飼養 豬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免申請水污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故對於飼養 200 頭豬以下之畜牧業,自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及第 48 條所定未取得許可證(文件)命停工處分之規定。 二、對於飼養豬隻超過 200 頭且未取得許可證(文件)之畜牧業,經命 停工後,若該畜牧業者變更其畜牧登記證之飼養豬隻至未滿 200 頭 ,且出清頭數至該登記之飼養頭數,得准予復養,免依水污染防治法 第 63 條規定辦理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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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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