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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能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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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1018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 能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清除、處理機構如涉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內容者,核發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另該 條第 2 項亦訂有 5 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許可,及 其負責人 5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為機構之負責人等管制性規定。 二、本案依貴局來函之說明,○○環保有限公司合法存在之事實已消失, 應可認定喪失從事業務能力,即符合上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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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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