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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8條、第106條與第106條之1涉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規定、程序與故障或校正期間,監測數據公布方式等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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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156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8 條、第 106 條與第 106 條之 1 涉及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規定、程序與故障或校 正期間,監測數據公布方式等補充規定。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 8 條與第 106 條第 1 項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規定 如下: (一)看板應顯示管理辦法所定內容,且應同時顯示所有監測項目之數據 ,不可以跑馬燈之型式顯示。 (二)看板之規格,長度應為 170 公分以上、寬度應為 90 公分以上; 中文全字型至少為 10 公分見方,英數半字型至少為 5 公分×10 公分,且需清晰可見,並不得擅加其他圖案(如附件)。 (三)看板設置高度應介於正門外牆地面上 50 公分至 2 公尺之間,且 安裝應穩固,不輕易移動。 二、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故障或校正維護期間,依管理辦法第 58 條與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替代方式公 布監測數據,該公布方式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該期間傳輸之 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資料,自行公布於公司網頁。 三、如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 立方公尺、未達 5,000 立方公尺,且未設置連線傳輸設施者,依管理辦法第 1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設置程序,應於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裝設前提送自 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俟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核准裝設 後,再辦理 168 小時傳輸連線測試後,再提送自動監測(視)及連 線傳輸確認報告書審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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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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