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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關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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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549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因發生租賃契約關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說 明:一、查本署 93 年 10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64518 號函釋,按排放
許可證之核發,其目的乃在切實掌握污染源之運作者及其排放量。領
有排放許可證者未營運,並將其廠房出租與他人,且未向主管機關辦
理排放許可證之變更登記,雖其有訂定廠房租賃契約,惟私法契約訂
定不得變更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故承租人並不因租賃契約之關係而當
然取得污染排放許可之權利,倘承租人有污染排放之事實,其無排放
許可證之污染行為當受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
二、故本案承租人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污)水,依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第 14 條第 1 項處分。承租人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
請審查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出租人
並應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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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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