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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於復工階段辦理試車期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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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449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於復工階段辦理試車期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5 年 2 月 17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11185 號函釋,按水污 染防治法第 63 條第 5 項,係規範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 與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者等對象,其於辦理水污染防治 措施試車或污泥處理改善試車時,或申請復工期間,違法之處分原則 ,該處分應按比例原則裁處罰鍰或命停止操作。 二、另依前述函釋說明四,因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46 條之 1 罰鍰額度均為新臺幣 6 萬元至 2,000 萬元,故對於復工階段之試 車期間同時構成放流水超標及繞流排放時,處分應敘明依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18 條之 1 規定,依第 63 條第 5 項,命其停止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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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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