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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38 條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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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433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38 條執行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第 一級總量管制區內,對於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使用或產生,或 原廢水、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結果含銅、鋅、鎳、總鉻、六價鉻、鎘 者,不得核發新申請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對於變更增加排 放重金屬廢水量或總量者,不得同意變更排放許可證(文件)。 二、該條訂定目的,係考量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於保護之承受水體已不 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故對於製程有運作特定重金屬者,不得新申 請或變更增加重金屬排放量。因此,製程未運作特定重金屬、原廢水 特定重金屬濃度接近取用水源原水之背景濃度或接近偵測極限者,均 非屬該條管制對象,自不適用該條規定,亦毋須依同辦法第 27 條規 定要求變更原廢水所含之水質項目及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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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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