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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業區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變更之申請審查程序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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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342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工業區納管事業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變更之申請審查程序,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核發機關核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廢(污)水每日最大量,係依同意納管文件或聯接使用證明之核准量 ,作為核定之依據。爰此,區內事業辦理水措計畫水量之變更時,應 先取得管理機關(構)同意變更聯接使用證明之核准量,據以辦理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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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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