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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主管機關是否僅須就其土地權屬進行審查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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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97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主管機關是否僅須就其土 地權屬進行審查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4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 ,事業應於申請水措或許可證(文件)時,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 人同意文件影本。另區域計畫法第 3 條之規定,區域計畫之主管機 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故環保機關並非土地使用分區之主管機關,亦無審查其地目是否符 合其用途之權責。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基本資料表用地代碼之欄位, 係作為資料統計研析之運用,核發機關僅確認是否填具,無須就其適 法性作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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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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