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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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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174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 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究為辦理展延程序,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 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28 條與第 29 條規定申請許可證(文件) 之展延,或已由貴局依許可辦法第 39 條規定駁回事業之展延申請, 依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請貴局本權責釐 清。 二、事業展延或重新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檢附文件未符合規定之駁回依 據,規定如下: (一)事業辦理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依許可辦法第 29 條規定檢齊 相關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二)事業辦理許可證(文件)申請時,應依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檢齊 相關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 (三)核發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許可辦法第 39 條規定進行文件完整性 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 ,核發機關應通知事業限期補正,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 未依規定期間補正者,核發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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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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