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500603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說    明:對於第 1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但符合放流水標準,在開立限期
          改善通知書前,又第 2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且不符合放流水標
          準時,參諸行政罰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罰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縱
          經口頭告知,亦自始不生效力。考量行政處分以合於目的性為原則,故本
          案應就該 2  次違規原因進行分析,若造成違規之原因相同或具有從屬關
          係,應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從重處分;倘非屬前述情形,該 2  次違
          規行為應分別開立處分書。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