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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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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603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說 明:對於第 1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但符合放流水標準,在開立限期
改善通知書前,又第 2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且不符合放流水標
準時,參諸行政罰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罰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縱
經口頭告知,亦自始不生效力。考量行政處分以合於目的性為原則,故本
案應就該 2 次違規原因進行分析,若造成違規之原因相同或具有從屬關
係,應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從重處分;倘非屬前述情形,該 2 次違
規行為應分別開立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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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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