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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應依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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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425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公司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應依 法設置沉沙池之水泥業釋示案。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從事 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者, 應設置沉砂池。 二、貴公司從事水泥製品製造之事業,其製程如無拌合後送至供運至工地 澆鑄用時,自不適用該辦法之規定。惟是否屬前項所述之適用,建洽 當地主管機關實地勘察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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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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