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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既設診所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營業規模後規模達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是否應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案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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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116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既設診所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營業規模後規模達應先檢具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是否應提出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申請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診所並非本署 97 年 5 月 23 日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第 10 點醫院、醫事機構之醫院(依 據醫療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 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無須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先 敘明。 二、另本署 97 年 2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13119 號解釋令說明一 (三)已補充規定 97 年 3 月 1 日前既設事業產生之原廢(污) 水已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免依水 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本案事業雖於 97 年 2 月 21 日後才變更事 業規模致使其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範之事業,惟其 已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無須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惟貴局 應進行現場查核確認其廢(污)水管線皆已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如有部分排放於地面水體,仍應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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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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