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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柏油貯槽設施是否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設置防溢堤申請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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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57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柏油貯槽設施是否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設置防溢堤申 請之疑義。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對於貯油場之定義為:作業環境 內,將油注入設置於地面上之槽(桶),以貯存汽油、柴油、燃料油 、廢油或其他油品,其槽(桶)容積合計達 200 公升以上之事業( 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如有符合貯油 場事業定義者,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 定,設置防溢堤;但設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替代方式為 之。 二、設置防溢堤立法意旨主要為預防油品洩漏未經防堵收集,或為因降雨 、洗掃沖刷而造成水體污染。因國內道路使用之柏油(又稱瀝青)由 於配比不同,會呈現的性狀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狀,考量柏油如屬 固體狀且不具污染之情形時,尚非屬應設置防溢堤之目的,建議貴局 現勘後,逕行認定是否設置防溢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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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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