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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道路工程、管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申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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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53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道路工程、管 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申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釋示案。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 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 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另管理辦法第 10 條 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 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二、營建工地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意旨,係為防止營建工 地於開發過程中,因降雨或沖刷將土砂傳布於承受水體,致影響水體 水質,故要求業者應採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污染削減措施。 三、函文所述「路面刨除、拓寬工程、管線工程及拆除工程等工程」,於 施工過程,仍有因降雨或沖刷將土砂傳布於承受水體,致影響水體水 質之行為,應依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規定辦理。其削減措施 之方法,得參考本署 102 年 9 月 26 訂定「降雨逕流非點源污染 最佳管理技術(BMPs)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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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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