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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市場污水處理場是否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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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83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市場污水處理場是否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 義。 說 明:一、本署 105 年 2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15683 號函有關放流水 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設置之規定,係供符合 104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 定應完成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對象設置及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審查之參考,可依個案實際狀況調整,已另於 105 年 4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26178 號函補充說明。 二、貴會來函表示○○市場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完成電視螢幕 24 小 時公告,如能符合設置當時管理辦法規定,則無需再設置放流水水量 、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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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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