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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可否改設置水質水量自動連線傳輸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替代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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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79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可否改設置水質水量自動連線傳輸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替代設置 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疑義。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但書及第 5 目規定(略以),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 量未達每日 5,000 立方公尺之事業不需設置連線傳輸設施,應設置 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但已依規定設置連線傳輸設施者不 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二、承上,如事業採設置連線傳輸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 線傳輸者,依規定可不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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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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