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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司工廠登記證地號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地號不一致,得否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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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364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證地號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核定地號不一致,得否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5 月 5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50045424 號函。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 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 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其立法原意 係在於使依法設立之工廠,於採取各項污染防制措施且符合空氣污染 防制法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可合法操作及排放廢氣,俾利管制工作之 執行。另同辦法第 31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合先敘明。 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 之。 四、本案貴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 2)」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若經貴局查明其工廠登記證地號,與 當時申請操作許可證所填列廠區地號不一致,且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 化爐設置位置確實非在工廠登記地號範圍內,而有涉及申請文件虛偽 不實者,得依法撤銷其許可證。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查明,本權責 辦理。 五、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審核機關 應於完成檢測報告書審查前進行現場勘查;第一項申請文件、現場勘 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審 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納審查費及證 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因此建議貴局 爾後於核發操作許可證前,應依規定進行現場勘查,並確認文件正確 性,以避免發生類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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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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