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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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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346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場公司)函詢固定 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23 日○○○○電字 第 215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及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以 同一公私場所,屬同一排放口,其合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之 鍋爐規模大小分批公告,倘公私場所所設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屬同一 排放口,其合計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含)以 上者,則應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 三、本次○○○○市場公司新增一座蒸氣蒸發量每小時 1,900 公升之蒸 氣鍋爐,倘與該公司原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上所載之廢氣流 向,具上下游關係,為該製程生產之必要操作者,為確保該公司製程 資料之完整性,則應併入該製程辦理異動或變更操作許可證申請。本 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前述說明查明後,逕復○○○○市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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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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