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查驗日規定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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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303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查驗日規定之疑
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4 月 19 日中市環稽字第 1050037390 號函。
二、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以下簡稱執行準則)
第 3 條第 2 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於期限屆滿前檢齊
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主管機關於
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自查驗日起
算。
三、另依本署 101 年 12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1010106240 號釋示函略
以,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
法上義務,是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是針對將來
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地方環保局對公私場所未依改善期限完
成改善者執行按日連續處分時,應於污染源完成改善前,按日執行處
分,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書必須於未完成改善之日起逐日作成,並送
達該公私場所,始能發揮督促改善之作用,以達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
執行督促改善之目的。
四、本案貴局函詢執行準則第 3 條所稱查驗日規定之疑義一節,查驗日
為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據,主管機關應以可明確認定公私場所未
能完成改善之日作為查驗日,並依前揭說明三內容處按日連續處罰。
就來函所提,貴局命公私場所於 105 年 3 月 10 日前改善完成,
公私場所於 105 年 3 月 10 日函送改善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貴
局於 105 年 3 月 14 日前往公私場所執行周界採樣作業並送檢驗
,若貴局於採樣當日即可確認該公私場所未完成改善,則以採樣日作
為查驗日,又若採樣後尚待檢測報告結果始能確認其未完成改善,則
應以檢測報告檢出未符合排放標準之日作為查驗日,並據以逐日開立
按日連續處罰之處分書且送達該公私場所。本案請貴局依實際個案情
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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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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