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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同一公私場所違反不同空氣污染防制法法條之處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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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82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同一公私場所違反不同空氣污染防制法法條之處分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6 月 17 日中市環空字第 1050060499 號函。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 行設置及操作;另依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違反前述 規定者,應分別依同法第 56 條及第 62 條規定處分。 三、另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 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四、本案依貴局來函所述,轄內公私場所之製程倘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 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符合本署公 告第 1 批至第 3 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 所,經貴局執行稽查發現該公私場所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 操作許可證,亦未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違規事 實,因規範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申請許可證,及規範公私場所 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其兩者管制目的及內容皆不同, 應屬數行為,而分別處罰之。 五、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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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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