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58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 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6 月 7 日○○字第 20160604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 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費率規定,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物種包括:硫氧化物、氮氧 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其 13 種個別物種。 三、又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空氣污染 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空氣 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公告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 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四、本案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 程序(M01)」 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申報,倘該公 司新生產線仍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計量方式規定」之公告事項計算,而該製程裝置係以連續式吸脫附接 續冷凝回收二氯甲烷,並投入製程重複使用,則其計算公式為:VOCs 總排放量(E)= 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I1)-與 V OCs 排放有關之廢水量(OW)-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OA3)- 與 V OCs 排放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量(OS)-與 VOCs 排放有關之產品 量(OP)-與 VOCs 排放有關之非投入製程再利用之原物料回收量( OR)。 五、另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二氯甲烷,係為「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二公告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VOCs 個別物種,因此除依上述公式計算 VOCs 排放量並申繳空氣污染防制 費之外,亦應加計二氯甲烷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六、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 追補繳作業等事項,本署業已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