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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法律事務所函詢○○公司進行熱裂解機器設備之試車測試及驗收後出售,是否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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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10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法律事務所函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熱裂解機器設備之試 車測試及驗收後出售,是否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疑義一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律事務所 105 年 5 月 23 日(105) ○○律字第 105 0523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第 1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碳黑化學製造程序,係指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碳黑生產 。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 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 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 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以上公告條件,並未排除實機測試或 實驗室之作業。 三、本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農林植物、城市垃圾、樹脂溶劑、廚餘 堆肥或橡膠、塑膠、紙類、皮革、紡織等製品為原(物)料,倘於該 公司進行熱裂解機器設備之試車測試,並產生碳黑、燃料重油、燃料 瓦斯或金屬等,符合前揭公告條件規定者,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倘上述熱裂解機器設備試車測試,係於客 戶端之工廠內進行,則由客戶端之工廠應依前揭規定,申請固定污染 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本權責予 以認定後逕復該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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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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