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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技能訓練所函詢其洗潔精生產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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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564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技能訓練所函詢其洗潔精生產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 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界面活 性劑、清潔劑及洗衣粉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 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 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等)、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 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者, 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內容主要係針對清潔 用品生產程序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加以規範。 二、本案貴轄○○技能訓練所從事洗潔精之生產,其製程於 84 年 9 月 16 日前即已完成建造,生產方式係向原料供應商購買原料,以不同 成分及比例混合及攪拌後,成為產品。倘該製程涉及化學合成反應, 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則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 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判定後,逕復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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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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