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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局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之報告書提報對象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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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552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
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之報告書提報對象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公
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應於 1 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
關,並於 3 日內上傳至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事件發生之原
因及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未裝設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
施者,應於 30 分鐘內完成廢氣採樣,並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濃
度及總淨熱值分析,石油煉製製程者應增加總硫濃度之分析,並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 15 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
書至地方主管機關。主要係為掌握緊急狀況及異常排放之廢氣成分,
乃規範公私場所應於緊急狀況發生時執行前述相關作為。
二、有關貴局所詢公私場所發生上述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是否僅指未
裝設廢氣成份及濃度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須提報事件報告書一節,查
無裝設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因需費時進行採樣與數據分析,故要求
公私場所應於取得檢測結果後提報使用事件報告書,爰給予 15 日之
期限。倘屬已裝設監測設施之公私場所,依上述則僅須於 3 日內公
開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說明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即可,毋須
再提報使用事件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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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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