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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會反映○○市○○區舊社養雞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判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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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510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會反映○○市○○區舊社養雞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判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周界測 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 放所為之測定,且考量敏感受體區位之不同,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 準分為「工業區及農業區」與「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兩種,並 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作為適用之標準判定依據。 二、承前述說明,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標準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污染受體 所承受之影響,以採樣位置所屬區域別,訂定不同適用之排放標準, 非以固定污染源所在位置所屬區域別作依據,以確保民眾生活品質。 惟貴會所提修正之建議,本署將納為未來修法時審慎考量,另民眾對 於生活品質之要求日益提高,仍請貴會加強宣導異味污染物污染防制 工作,並協助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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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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