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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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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30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 及第 7 條規定,營建業主應開工前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申報調 整其應繳費額。營建業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空污費或提供不完整之 資料者,主管機關得依同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 核定其應繳費額;如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漏報空污費資 料者,主管機關得依同辦法第 18 條規定,逕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 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 2 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二、本案貴轄○○工程營建業主未申請建築執照及申繳空污費,自得依收 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核定應繳費額;另收費 辦法第 18 條條文係規範公私場所蓄意以不實資料申報或虛偽記載、 變造與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資料者,主管機關得逕依 2 倍排放量或 費率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仍請貴府確認該營建業主是否有偽造 、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污費計算有關資料之相關事證資 料,俾據以 2 倍費率計算其應繳納之空污費。 三、本案請貴府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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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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