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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司之異味檢測結果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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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48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之異味檢測結果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 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附表規定 異味污染物周界排放濃度標準,依其區位為工業區及農業區,與工業 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訂有不同適用之排放標準(96 年 9 月 13 日前既存污染源異味標準為 50 ,新設污染源為 30 ,而工業區及農 業區以外地區為 10) ,並於備註欄明訂其區位係以採樣位置所屬區 域別作為適用標準之依據,本項規定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 異味污染物之污染防制措施。 二、本案依據貴局所提供資料,發生異味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可區分 為○○公司所屬中間廠房區域(95 年取得工廠登記)及○○公司所 屬外圍鐵皮屋區域(104 年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倘貴局執行稽查時 ,應先確認稽查之工廠屬排放標準所規定之既存污染源或新設污染源 ,以判定發生異味工廠所應適用之異味排放標準值,另再行判定採樣 位置所屬區域別(屬工業區或農業區,亦或工業區與農業區以外之區 域),以做為採樣稽查時所適用排放標準之判定依據。 三、本案請貴局依據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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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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