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已發包之道路工程是否適用「其他營建工程」類別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或給予該類別收費費率之緩衝期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18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已發包之道路工程是否適用「其他營建工程」類別之空氣污染防 制費收費費率,或給予該類別收費費率之緩衝期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下稱收費費率)附表 備註規定,道路工程包括平面道路及高架(含陸橋)道路之新建、拓 寬與拆除工程。其他營建工程則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 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上述內容, 已針對道路工程及其他營建工程適用之工程項目及內容予以明定。 二、又本署業於 105 年 2 月 23 日召開「道路工程分類及粒狀物逸散 源查核對象研商」會議,說明道路及養護工程之分類方式,並於會議 紀錄結論(一)、1 敘明道路養護工程之分類原則,供地方主管機關 作為工程分類參考依據在案(本署 105 年 3 月 18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21080 號函所附會議紀錄諒達)。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 6 條第 4 款規 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 期限繳納。同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 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 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四、本案貴府辦理之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後續農路、水路改善 工程,倘於開工前已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經貴局核定其適用「其 他營建工程」之收費費率,其後經貴局查核其實際工程內容應適用「 道路工程」類之收費費率,貴局得請該工程主辦機關(營建業主)於 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向貴局申報調整應繳費額,其應補繳之 繳費,得由貴局依收費辦法第 6 條第 4 款規定,核定其合理之繳 費期限,請其依期限繳納。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 及認定後,逕復本案工程主辦機關。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