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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對於貴局判定其製程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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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27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對於貴局判定其製程屬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光電材 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 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 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 5 千瓦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造過程中可能排放之揮發 性有機物及無機酸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公司以光學玻璃為基板,經清洗、印刷、烘烤、護膜、結合 /滾壓、測試、焊錫及擦拭等程序,從事觸控面板之製造,製程中使 用之原料及添加物包括:導電銀漿(膠)、甲醇、洗版劑、印刷油墨 (膠)、導電膜及錫錠等,倘其製程之銀漿印刷、油墨印刷作業涉及 塗佈程序,以及背膠/點膠作業涉及上膠程序,且甲醇等原料涉及揮 發性有機物之排放,則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 ,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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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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