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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司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之操作許可證首頁應如何核定地號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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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88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之操作許可證首頁應如何核定地號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公私 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 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 核發操作許可證。另同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包含公私場所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 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二、本案○○公司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釋其 廢棄物焚化爐非屬工廠登記應載明事項,惟貴局仍應請○○公司檢具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確認該公司污染源屬 合法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始得依法核發操作許可證。 三、另有關操作許可證首頁應如何核定地號一節,經查許可管理辦法並未 規範操作許可證首頁基本資料應記載地號,貴局若係為確認○○公司 固定污染源座落位置之地號,應可由該公司檢具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據以審視。 四、對於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 基本資料之地號填寫方式, ○○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 座落位置為○○地號,及廢棄物 焚化處理程序(M02) 座落位置為○○地號,可將該二筆地號一併登 於 EMS。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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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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